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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10月在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分公司买了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5年7月份我因其它疾病去报销,精河人寿保险公司说我的保险不行,存在带病投保,2013年在博州人民医院做过冠状动脉造影,我没有如实告知,可是业务员也没有问呀。不但不给我报,还要和我解除合同,请问他们这样做有依据吗?我2013年10月在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分公司买了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不但不给我报,请问他们这样做有依据吗?

保险纠纷 2019-05-17 0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问题,一般来说,出险时要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确诊后尽快通过电话、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好理赔时必须的各种材料。
    同时,需要注意一点,重大疾病应由符合资质的医院来进行确诊。若有特殊原因,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以保证赔付工作更快完成。
  • 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导致索赔权依法消灭。

  • 1、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
    2、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理赔;
    3、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等项目都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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