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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片地共15亩,原户主为我父亲,当时承包土地时按全家5口人承包的,有父亲、母亲、大姐、二姐和我。两个姐姐出嫁已24年多,父母也于20年前相继离世,我作为男丁继承了当时的15亩土地继续承包,现我也成了家且有两个孩子。去年因我家的那块地政府要征用4年,一次性给了2万多元赔偿款,两个姐姐提出也要分钱,而两个姐已在所在的地区又分到了地,而且早已把户口也开走了,像类似于我家的情况村里也不少,大部分没给嫁出去的分钱,所以我也没给两个姐分,现在搞的兄妹关系也不太好,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怎么解决合理,我好给两姐一个合理的交待。谢谢!当时承包土地时按全家5口人承包的,去年因我家的那块地政府要征用4年,像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怎么解决合理

综合法律 2019-03-01 2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户主是指户口本上的一家之主,是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这介是由公安局确定的,如果想变更户主为其他人,不用继承,由原户主到派出所申请即可;如果是老户主去世,户口本上的其他人持原户主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后,可以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户主为户口上的其他家人,这个与继承、过户无关。如果您的意思是房产证上的原【房主】的过户:原房子的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证可以直接过户给继承人,但一般要有所有继承人的公证继承才会给办理。
  •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由于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需要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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