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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十几年前买房没过户也没写什么协议,现在房子要拆迁,但是那人也去世了,现在我怎么才能拿到拆迁款?我十几年前买房没过户也没写什么协议,现在房子要拆迁,现在我怎么才能拿到拆迁款?

拆迁补偿 2019-03-02 0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就是房屋不过户的风险,应当谨慎处理,否则你将财产受损失。从法律上讲,房屋不过户房子仍然是原来房主的,补偿拆迁补偿只能支付给房主。你现在只能让原来的房主配合,把拆迁款拿到手。
    包括拆迁协议都是拆迁人与原房主签订,赔偿款也是支付给原来的房主,然后让他再给你,如果原房主变卦你就没有办法了。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次,无论是过去的拆迁,还是现在的征收,都有一个划定红线的时间,也就是确认征收范围,范围确定后有很多事情就不能再进行了,否则法律不予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再次,然而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又有些不同,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最后,具体对比签约过户的时间与征收范围确定的时间,就能够明确是否有效了。
  • 拆迁协议有很多种,根据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内容。以拆迁房屋分割协议怎么写为例: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政府旧城改造,坐落于 房屋已于 通知征收。
    该房屋房产证编号: ,土地证编号: ,土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套内面积: 。
    该房屋一直由甲、乙双方父母 持续居住,房屋此前系甲方 单位分配的房屋,现政府已经下达征收通知,并由甲方 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现甲、乙双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价补偿金及支付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万元整(¥:100000),待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后5日内支付剩余的陆万元整(¥:60000),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支付最后的贰万元(¥:20000)。
    二、征收补偿款归属
    1、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均归乙方所有,相应的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2、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权就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两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价补偿金,并承担征收补偿及房产登记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对价补偿款,甲方有权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协助领取补偿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乙方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并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发成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公证处。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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