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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母亲在2007年的时候为自己刚刚 12岁的孩子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分红鸿运年年保险,一年2580元,共交十年。该业务人员声称该保险比在银行存钱利息高,分红多,且两年之后可以领取一年四百两年八百,投保人并没有求证真假,也未看过保单内容就签字了。而在其孩子18周岁的时候这位母亲告知了其这一事情,孩子听其讲述认为这事有蹊跷,找来业务人员了解保单情况,问其之前所说的跟银行存钱一样,那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把保险金取出,其声称不能取出,如果要取出,在一定时间是要返还的。我现在看了保单才知道是可以拿着保单贷款得到保单相同价值的钱,在一定时间内返还。而在受益人身故时把本金返还给投保人这一条款更是没有如实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于2017年一月想把合同上的生存金数额和所谓的十年的红利取出,但业务员并没有好好办理,只是将十年的红利仅1778元给了投保人。我于昨日仔细详读了保单条款,并查阅了保险法条例,法律明确指出要如实的将保单条款与投保人告知的义务。且在被保险人18周岁,因身故条款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由被保险人签字。但是被保险人2013年就已经成年,但并没有重新签订合同,我不确定是否该合同无效?可如果在无效期间投保人依旧交保险金至保单的金额交清。我想问问律师您,现在这份保单,投保人与被投保人能够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有保险金额,并赔偿其损失嘛?是否该合同无效?投保人与被投保人能够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有保险金额,并赔偿其损失嘛?

保险纠纷 2019-06-05 0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公司不买保险,没签合同应该赔偿员工损失。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个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无精神赔偿。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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