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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关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6-18 0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实质性犯罪,嫌疑人现在既被刑拘,接下来会被逮捕,提起公诉,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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