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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小区业委会发起人,在成立过程中因太困难,故在网上论坛发帖成立过程之事儿,里面顺带提及了三句话有关物业的事宜,均为在成立过程中的发生的事情,为此物业将我告上法院,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原帖内容三点:1、“眼看着小区各项设施出问题,物业的作为也有很多看不下去的地方”这些均有物证人证;2、原帖中“比较有趣的是,在此前,我们已于物业经理沟通过,今后开会可在物业办公室召开,当时物业经理也答应了此事儿,但在昨晚的开会过程中,物业一堆保安外加几个小混混跑来有闹事的意图,还好我们热心业主沉得住气,没有与他们直接冲突。10月15日早,与物业经理沟通此事儿,经理表示今后不会再出现类似状况,她会对物业人员告知。”此事儿有当时开会的业主可作证;3、原帖中“小区物业暗地里使坏,意欲中断业委会成立之事”,此话是因为:2014年8月19日,答辩人与小区热心业主一起在各单元门口及小区大门及侧门口张贴了 “小区业委会筹备情况告知书”,并在此前跟物业经理沟通了此事,张贴当晚物业经理也在场,有小区业主作证。说好此内容于8月22日可以撕掉,但是第二天,也就是8月20日,公告内容已被撕掉。小区内所有单元楼层门口的都被撕掉,唯独答辩人所在的五号楼五单元未被撕。之后有业主反映是物业所为,因此提及此话。但是现在此业主不愿意作证,这一点无法证明。请问我该如何做?均为在成立过程中的发生的事情,答辩人与小区热心业主一起在各单元门口及小区大门及侧门口张贴了 “小区业委会筹备情况告知书”,请问我该如何做?

诉讼 2019-01-17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 构成侵害名誉权:
    (1)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2)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 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 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侵权的标准:
    (1)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 应该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 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舆论、媒体更加严厉苛刻的监督。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名誉权,但在法律解释上,必须做出严格区分。区分的结果,一定是更加严格地限制公众人物用名誉权的方式提起诉讼。普通百姓,才是名誉权的重点保护对象。
  •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另外,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他人精神严重抑郁等),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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