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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份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当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现在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05-09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种情形有:
    1、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2、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3、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5、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机构的。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1、主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3、主体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责任的情况:如诉讼时效以及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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