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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一个公司过户给一个朋友,由于一些愿因他没有过户到他名下,我们之间有转让的协议,请问,如果他以后公司出现什么违法的事情,与我有关吗?我是不是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他以后公司出现什么违法的事情,与我有关吗?是不是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1-28 0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例如: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下面是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范本的汇总,正规的股份转让协议法律效力更高。;  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在公司%的股份(人民币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转让价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四、甲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特别是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务必向乙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七、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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