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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前妻盗用我的身份证深圳开了3年的公司.我一至不知情,3年后的一天,她突然打电话把我叫到我们湖南本地的一个公证处,让我在她早己准备好的打印件《委托书》上签名,说我有百分之十的股份,想把我的股份转让给别人,当时我想我又没投钱,转让就转让,只要在公证处给我立个公证‘,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我无关就答应了,前妻给我办了个公司的债权债务与我无关后我就在她打印好的委托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并进行了公证,但是,十年后债权人还是把我当成了被告,二审法院在我没有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判我与前妻负莲带责任,我冤啊,请问我该怎么办?因我一至没接到通知,现在判决己生效,工资被法院冻结。无生活来源。我该怎么办啊?请律师指点。3年后的一天,想把我的股份转让给别人,请问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4-24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原股东跟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 总体上,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的债权人同意该债务有其他人承担。
    一、如果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有出让方承担”如何理解
    在股权转让中,通常情况下会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有出让方承担。
    这个约定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公司应承担,公司承担之后可以向出让人追偿。
    二、规范的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已经考虑了公司的债务问题,就不会涉及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务承担
    例如公司有100万元债务,现有资产1000万元,100%股权对应的实际财产价值为900万元。
    这100万元债务在受让人确定股权价格时,考虑进去的话,则100%股权的价格为900万元,而如果未考虑进去将股权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就涉及该100万元承担的问题了。
    所以公司的债务应该是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考虑的事项。
  • 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约定自然是转到了新公司,重组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并享有债权。如果是个人股权转让,那么股东将股份转让后就同公司没有关系了,债权债务则由新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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