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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删除了66条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不适用于现已有营业执照的琴行(经营范围含:乐器销售;乐器培训)请问删除了66条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不适用于现已有营业执照的琴行(经营范围含:乐器销售;乐器培训)

教育 2019-02-08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 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需要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2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3拿以上资料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变更后15天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变更表格、股东会决议、新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
  •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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