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公司执行董事兼法人私自将对公账户资金挪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可是他又将资金从自己的账户取出来给公司使用,这挪用资金罪成不成立?另外,公章在法人手里,特能不能把挪用资金合法化?本人是占股60%;法人占股40%;本人是监事!公司执行董事兼法人私自将对公账户资金挪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这挪用资金罪成不成立?能不能把挪用资金合法化?

银行 2019-04-03 0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股东共同认定公司章程
    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有公司住所
  •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邯郸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