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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受害者于2014年11月被电信诈骗骗了80多万元 您好,我是一名受害者于2014年11月被电信诈骗骗了80多万元,当时就己到通州北苑派出所报案、后说己移交刑警队。后来刑警负责的刑警说钱款已被被转移到台湾后被取走,再后来就一直没有消息。再三催问刑警员时说此案渉外,已不在他查案权限内,只能由北京市刑警来查了,让我等消息。但一等就已3年多了,还是没消息。昨天我又给通州刑警打电话,他说我的卷宗还在他手里,案件仍没有新的进展,还说他已把案子录入他们的系统,市里会从他们内部的微机看到案惰,如果市里抓到嫌犯会联系他们。我不憧刑警办案的程序,我的卷卷宗他没转到市刑警总队,他们怎么会知道有我的案件,他只在内部微机录入,也没电话上报市级,那么多案件市级怎么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武,或者说有时会不会发生有余漏的,我很疑惑,3年多了如果我去找他们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案件能有多大的帮助?如果上级主管部门也和刑警员说法一样,我又该如何做?拜托案件仍没有新的进展,还说他已把案子录入他们的系统,对案件能有多大的帮助?

离婚 2019-06-16 0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网上被骗应当去公安局报案,因为诈骗分子会诈骗不只一个人,也不只一笔钱,公安机关在追究他们刑事责任的时候需要一笔笔的核实定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已经移交检察院,那么一般会起诉判决的。n刑法n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n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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