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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7年11月30日因病去世,在他去世后我和母亲找到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父亲去世的赔偿金为15万元,保险受益人是我,我于2017年12月4日递交索赔申请,直到今天2017年12月26日保险公司给予回复,以我父亲带病投保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赔保险金,但此保险合同于2015年开始生效,保费连续交了三年,一直有效,如果提起诉讼,胜诉的把握多大呢?保险受益人是我,如果提起诉讼,胜诉的把握多大呢?

保险纠纷 2019-01-18 1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
  • 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
    (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直接撤销保险合同。  
    2、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保险公司,捍卫自身的权益。我相信,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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