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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前,我的侄外甥,(年50岁),在宜昌一私企工厂上班的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后经抢救(手术)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无语言能力和半身不随。明显伤失劳动能力。??该企业没有给打工者办理“五险”。??请问律师,1.这算不算工伤?2.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3.他今后应该如何生存?

医疗纠纷 2019-01-09 2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应当对其进行扶养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 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 日常的生活。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协议离婚要带什么东西
    1、本人的结婚证
    2、不同居民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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