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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准备在一家私人教育机构实习,我21岁,没有毕业,是学校要求自己找实习单位。这个机构是一个住楼区改造的和一般比不算正规。学校发给了我们实习的时候和乙方签的劳动协议,机构希望我能做满2个月,并要签合同类的文件,家里让我不要签,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准备在一家私人教育机构实习,并要签合同类的文件,应该怎么办?

教育 2019-01-31 2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与劳动协议的区别如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基本属于同一个概念。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有一种就业协议,它不等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准备,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将要建立 劳动关系,以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先行约定的协议,例如签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 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开始履行,双方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学校实习生有着怎样的影响的呢,小编为您解读。 《规定》对实习中的学生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1、实习生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2、实习期限: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3、实习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4、禁止行为: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5、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6、建立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实习生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不需要为其交纳社保。  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须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很简单,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在这里双方签订的所谓“正式劳动合同”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只能认定是一种民事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该案中,在签署这份“正式劳动合同”时,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
    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
    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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