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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索赔都有哪些作用

拖欠工程款 2023-03-03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筑工程索赔的适用范围:
    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作用: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有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有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
    《建筑法》第十八条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作用: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有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有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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