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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结束后能否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刑事辩护 2023-03-05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调查取证的时间是在一审辩论结束前,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的,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答复。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法律分析:调查取证的时间是在一审辩论结束前,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的,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答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法律分析: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是不会准予的,因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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