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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3-06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脸部伤口司法鉴定标准是:面部条状瘢痕,单条长度
    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Ocm以上者属于重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一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二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2.1
    a)容貌毁损(重度)。
    5.
    2.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 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涉及脸部伤残的鉴定标准是:
    1、二级伤残:
    2.
    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六级伤残:
    2.
    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3、八级伤残:
    2.
    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
    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4、十级伤残:
    2.
    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
    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
    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等。
  • 鉴定标准如下:
    1、头面部损伤方面面部条状瘢痕形成标准(宽度达
    0.2cm),变为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变为,单块面积达
    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5.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面积变为
    10.0cm2。较原来的旧标准更有利于伤者评残了。
    2、眼睛损伤方面变得更加系统详细:一侧眼睑发生下垂,遮盖住部分瞳孔;一侧眼睑发生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一眼外伤后无虹膜;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力≤
    0.5;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3、听力方面增加了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一耳侧耳廓缺失(或畸形)由10%以上变为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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