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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从深圳搬迁到东莞,员工不随迁,员工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和要求公司赔偿吗?

保险纠纷 2019-02-08 1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办理事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的领取,这要看劳动部门给办的是哪个银行的卡,什么银行的卡到什么银行去领。
  • 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深圳失业保险金2013年调整为1280元每月,新的特区失业保险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后,无论深户非深户,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此外,由于3月1日起,深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
    符合条件的深户和异地务工人员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  人社局提醒注意本月保险费账单变化  市人社局在其官方微博公布,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
    据介绍,新的特区失业保险规定今年1月1日实施后,无论深户非深户,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由于3月1日起,深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市失业保险费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即32元,职工缴1%,即16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则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280元/月。市人社局提醒,劳动者应该注意这个月自己保险费账单上的变化,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举报。
      相应的失业登记办事指南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近期也相继公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均可到户籍地所在区或居住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注销失业登记。  申请人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并且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每月标准为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今年为1280元/月。失业金申领期限由市社保信息系统核算。其中,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异地务工人员也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失业前的最后参保工作单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深圳户籍人员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户籍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如果申请人属于跨统筹地区(省、市)流动就业,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其转入失业保险年限中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须持本人档案资料到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社保局失业部门将审核汇总发放名单,由社保机构计财部门于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还要满足领取的其他相关条件。
    领取失业金要满足以下条件:
    1、缴费期限规定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主观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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