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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已和前夫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有无共同债务,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对外所借的欠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所欠的一切债务由男方自行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现在前夫下落不明,债主把我告上了法院,我该怎么办离婚协议书写有无共同债务,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对外所借的欠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6-04 1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 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本律师作出以下解答: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您所指的婚前的债务: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您需要共同承担。
    (二)男方欠下的赌债,您不需要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第二:只要你认为你们的感情已经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就可以起诉或协议离婚;因孩子不到两周岁,原则上会跟母亲生活。 还有更多关于离婚问题可参考马晓胜新浪博客。 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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