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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伤入院现已出院,请问现在我能工伤认定吗?停工留薪怎样延长。

劳动纠纷 2018-07-19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

    停工留薪期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相关法律依据:

  • 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会及时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能够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会在劳动能力作出后及时恢复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
    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本案的这种情形: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工作,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劳资双方往往产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
    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可简称为“鉴定截止论”。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复工截止论”。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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