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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主债务2015年3月10日届满。我想问下担保期间是多少年多少月多少日到几年几月几日呢?

债权债务 2019-03-11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法院在对当事人的债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有第三方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的,由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自行约定,法院不得干预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民事活动。但无论双方当事人与保证人如何约定担保责任,担保人都不能进入诉讼,成为当事人。
      不过,法院可以审查担保人的资格与能力,并告知担保人担保的法律后果。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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