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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几离婚前,男方把他父母出资首付款房子赠与我女儿了,现己登记在我女儿名下并且通过了公征(原本两人名字,现已过户完,不动产证只有女方自己,银行代款我和女儿已共同还清)。请问男方父母能否要回房子或当时他们出资的首付款?谢谢!男方把他父母出资首付款房子赠与我女儿了,现己登记在我女儿名下并且通过了公征(原本两人名字,请问男方父母能否要回房子或当时他们出资的首付款?

离婚 2019-03-03 2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实行的是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该住房虽然是婚前购买,但是房产证登记人是两位当事人姓名,那么住房产权是两位共有,在离婚时需要双方自行协议住房分割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父母婚前出资部分,如果没有事先书面约定是赠与子女个人所有,那么父母的出资属于对双方当事人的赠与。
  • 婚前夫妻之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婚前的夫妻赠与中,可能包含着结婚的赠与条件,如,以结婚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男女之间的赠与可能包含着希望结婚的目的。但是有时赠与方又未予以明示,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一)、视为彩礼,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
    1、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时,如果视为彩礼的,离婚时按照以上的处理方式进行分割。  
    (二)、不视为彩礼的,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由于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不明,只能做两种解释:  
    1、没有约定条件或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条件,则离婚时,按法《合同》规定的处理: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2、该所付条件为必须结婚。如果赠与所付条件或义务为结婚,则离婚时,该条件已经成就,义务已经履行,即已经结过婚,故赠与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 别人赠与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割?
    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你个人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有约定,这房子属于你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你一人所有,
    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你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共有财产,离异,你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
  • 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符合国家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就属于夫妻关系,可以到法院起诉办理离婚,也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如果同居不符合国家事实婚姻的认定,两位就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可以双方协议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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