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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到最后一次性赔偿时需要从赔偿金里面扣除住院治疗费用吗?

工伤赔偿 2019-01-23 1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权要承担的治疗费用,要看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都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
    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同时,还应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后续治疗费。即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伤住院有没有护理费?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与用人单位有关于工伤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进行工伤索赔。与用人单位有关于工伤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进行工伤索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合格胜任原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按原来的工资执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如果劳动者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生育报销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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