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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儿子跟男方,我每年都给抚养费的就是今年自己怀孕没办法上班没钱给抚养费,就被前夫告上法院,如果开庭了我还是没有钱给,身份证会不会被列入黑名单?我每年都给抚养费的就是今年自己怀孕没办法上班没钱给抚养费,还是没有钱给,身份证会不会被列入黑名单?

离婚 2019-02-04 0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 起诉离婚开庭时说自己有外遇是否会受法律制裁,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婚姻一方存在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分别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因此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构成重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法律对这种严重侵害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行为的惩罚。
    2、如果仅是一般的和婚外异姓有交往、没有同居或重婚证据的,通常表现为背着妻子(丈夫)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可以请求少分给有外遇方一些共同财产,不能索要赔偿;但是否会少分、少分多少,要由法官根据有外遇方的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 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 ,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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