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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确权的房屋发放产权证后能否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名下?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4-07 16: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 在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合同的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它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 《物权法》颁布后,农村房屋发证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发证率普遍不高,主要是:
    1、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2、农村房屋登记缺少登记资料,房管局无法受理产权登记;
    3、房管局工作人员较少,没有精力开展农村产权登记工作。建议:县、乡镇政府加大对村民宣传房屋登记的重要性的力度,房管局做好配合宣传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比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好村民房屋的规划、施工、土地使用权的补建工作,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管局加大对农村房屋的登记、测绘、建档工作,到资料达到申请标准后,及时为村民颁发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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