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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过期两个月了,现在要辞职,公司又说要续签,但这个月就想辞职,并不想在这干了,请问必须要续签合同吗?公司合同过期两个月了,但这个月就想辞职,并不想在这干了,请问必须要续签合同吗?

合同纠纷 2019-01-31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得辞职”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克扣工资违法,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没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30天的额外补偿工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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