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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下,房建工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安全员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综合法律 2019-02-13 13: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A、出租人负有在租赁合同成立后,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B、如果在租赁合同之中并未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那么依据合同法220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依法承担。
    C、出租人负有如果要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告知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D、出租人负有在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无定期租赁合同的情形下,意欲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E、出租人负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57条的规定,依法登记承租人姓名、证件号码的义务,以及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犯罪活动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违背上述义务的出租人,将会被警方予以行政处罚。
  •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 一、 服从部长领导,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及各岗位现场巡查流程管理,负责井下各施工班组在日常生产中的安全措施整改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与带班区长交底和向安环部长汇报工作 。

    二、 安全员要认真仔细地做好井下各水平生产过程中的现场巡查。对天井、采场、沿脉等做到安全隐患巡查到位,责令落实到位,现场监督整改到位。

    三、 日常监理巡查中,要对现场安全防护、道路运输、风水管道、支护挂网、机械设备、电器线路、通风防尘、敲帮问顶、防火防爆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如发现施工现场存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改进后的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改进的直接予以按标准处罚或报请安全负责人处理。

    四、 正确填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的交接班记录,及时运作好安全信息卡的实施反馈。定期写出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报告。

    五、 正确处理一般性安全应急措施和安全事故。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登记和组织紧急救援工作。

    六、 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杜绝“三违”人和事,确保安全为天。

    七、 积极配合当班中安全检查小组的全面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人现场发现的安全问题一一叙述清楚,汇总限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部门质量完成的优劣,负现场监理责任。

    八、 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现场监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落实不力、制度执行不力、应急处理不力及违章违纪等造成的安全、设备事故、影响生产、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承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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