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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青岛黄岛503怎样才能把钱拿回来啊

债务追讨 2023-03-19 22: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并且与对方协商后,对方拒绝还钱,就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按不当得利进行诉讼。这时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有打款凭条或者其他打款证明作为证据。协商无果后,首先报案,借助警察的权利来银行查询对方的开户行,然后和对方当地的110联系,让110和开户行联系,因为银行需要保护客户的信息,不可能随便给你透露客户的信息,所以得借助当地110的权利。
    有了联系到户主的联络信息后,把钱追回来的机会就会更大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法律分析:建议您联系客服沟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转账凭证要求退款,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收集证据起诉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有两种方法:
    1、可以与承办法官回联系,通过法院转交给对方;
    2、就是直接把钱给对方,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对方,可以备注下是由于法院哪个案子的判决给对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 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 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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