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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在为四川XX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ZZ线500kv)段做塔材和导线、机器短途运输。我们与分包人签订有运输合同,分包人以挂靠物流公司的资质在四川XX三分公司投标得到运输合同。工程在今年5月就要结束了!我们的去年的运输费用有22万未付,分包人在2018年2月只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有标注为运输费用。签名并按了手印)。现在分包人连续不上也找不到!分包人在项目部上只有两万工程款未结!项目部以联系不到分包人为由不给解决!我们只与分包人签有运输合同·没有与物流公司和项目部签合同!鉴于以上怎样才能拿到我们的运输费用?要走什么途径把钱要到?分包人以挂靠物流公司的资质在四川XX三分公司投标得到运输合同。我们只与分包人签有运输合同·没有与物流公司和项目部签合同!鉴于以上怎样才能拿到我们的运输费用?

合同纠纷 2019-05-09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主体工程以外允许分包,在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没有约定的,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是员工要挂靠你们单位,则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书面约定,说明:
    1、仅挂靠社会保险关系,时限为 到XX为止(如劳动者正式退休为止),
    2、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和公司缴纳部分分别由 谁承担。
    3、与劳动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单位不限制劳动者就业。
    4、因单位解散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挂靠或缴纳社保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挂靠关系。
    等等。
  •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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