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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还款日期的是不是一般担保? 在担保期间,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还让债权人保全债务的财产,当时,还能联系到债务人,担保人告诫债权人,马上起诉债务人,可债权人也不起诉,也不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期满两个月后,债务人失踪,担保人又督促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可债权人还不起诉,后又过二个多月才起诉。担保人还有责任吗?谢谢能给答复?是不是一般担保?在担保期间,还能联系到债务人,可债权人也不起诉,可债权人还不起诉,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9-02-04 1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因此,如果权利人一直未主张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最长的诉讼时效,即20年时效。
    2、因为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只有法院受理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担保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您必须确认您承担的是哪一种保证责任。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已经清偿但是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剩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任意比例的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 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的保证期间的规定也不相同。如果借贷人不能按期还款,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落款处签名或者另行出具保证书的话,担保成立。如果写明为一般保证,或者有债务人无法清偿再由保证人清偿的意思,为一般保证担保;如果写明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有债务人未清偿即由保证人清偿的意思,或者未明确写明保证的方式,则属于连带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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