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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新房交付让业主支付消防泄水费合理吗?

业主维权 2023-03-21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业主维权,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 1、新房漏水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入住时的法定义务,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以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新房顶楼漏水,一般赔偿的金额是没有固定标准的,这个主要还是取决于漏水的源头是什么造成的。如果就发现顶楼漏水,那么肯定是房子质量的问题,这个时候我们是可以去找开发商进行赔偿的,具体赔偿多少那得看你们双方怎么去协商了,而且还要看你们当时的合同是怎么签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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