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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在吗?我跟老公已经分居两年多了,第一次他起诉我离婚没去,法院判不离,第二次开庭,会离吗??

离婚 2019-03-22 23: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次离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在开庭时说清双方矛盾及提出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衡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认定的标准: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失踪2年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已经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很多人以为只要一方出轨,属于过错,那么起诉法院后即会被判决离婚,其实不然,而是要出现有非法同居等情形,否则的话法院将难以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过,如果发现对方确实有非法同居行为,但依靠自身难以掌握证据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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