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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的常住地

移民留学 2023-03-23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 法律分析: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所在地,如果被告不经常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而是长期在外地居住,则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 所所在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以此确定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确定住所有助于对自然人的各种民事权利的关系进行确定,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也可以将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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