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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借款担保人,款没还清,担保半年,还差10万没还情,月利息2分,超过半年期限了,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是借款担保人,担保半年,月利息2分,超过半年期限了,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4-10 14: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取决于主债务,一般是这样的:
    1、主债务期限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
  •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后,要提醒你关于担保中特殊时效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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