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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日我爸爸67岁。农村人.三轮车自己把腿摔断了。三轮车撞了同村的一个老婆婆69岁.我们家出了医药费。老婆婆于2017年3月12日出院。三个月后复查,医生说恢复的很好。我爸爸的腿,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恢复。没有办法独立行走。靠坐轮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老婆婆于今年2018年。3月2号在没有通知我家人的情况下。做了伤残鉴定为九级。现在要求我们家赔偿64,000多元。请问他的鉴定时间合法吗?法院会怎么判?三个月后复查,做了伤残鉴定为九级。请问他的鉴定时间合法吗?法院会怎么判?

劳动纠纷 2019-05-29 11: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其评残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方面的赔偿主要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工伤认定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处)申请,不服工伤认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伤残鉴定要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工伤认定。主审法官应该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暂定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8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工伤伤残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二、工伤赔偿数额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确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赔偿问题要结合工资等多方面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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