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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在一起不到一年,结婚之前告诉我,他有房有车,后来婚后发现都不在他名下,都在他父母名下,并且父母不愿给我们提供住所,一直在外租房,我觉得自己被欺骗了,要求经济帮助补助我,他也同意,那么这种我起诉到法院,需要什么程序材料,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子女,他自己有外债2万,他说自己承担,但是经济补助只有法院起诉执行才有法律效力,怎么起诉要求经济帮助补助我,需要什么程序材料,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起诉

离婚 2019-02-15 1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 您好。

      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您的描述,法院将本应有他人归还的借款,判决由丈夫代为偿还,那么该丈夫估计是在他人借款时为其作出了保证责任。
    因而,在债务人(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本案中的丈夫)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最终,如果丈夫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的,那么法院有权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中丈夫的份额。
  • 其一,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但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那么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其二,不动产以登记为主,如果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那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购房合同是在你方婚前签订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此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则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产部门则属于共同财产。
  • 一般来说,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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