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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后签了合同,但是没有买社保,厂方说是自己自愿不买的。合同说上班时间八个小时,一个星期休息一天,可事实十一个小时很少休息。可以申请赔偿吗?这是违反了劳动法吗七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买社保,合同说上班时间八个小时,可以申请赔偿吗?这是违反了劳动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2-14 1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明确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就社保构成而言(重点谈养老保险)它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部分是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它有两个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是大头(进入统筹),个人账户里是小头(这笔钱将来会返还与你),两项合计约占人工成本的近一半,也就是单位在给付你工资的同时,还要缴纳该工资数额的近一半进入统筹。
    至于公司与你协商按照现金的形式发放,这样办法不可取:
    一、对员工不利。
    劳动者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只能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基数,单位本应承担的部分缩水了,社保本身的福利性无法体现,更影响到你退休后所享受的待遇标准。
    二、一旦发生工伤伤害,《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赔偿责任)会因为未缴纳社保而全部由用人独立单位承担,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此举十分冒险。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行政处罚责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51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 以每人500元罚款。
    2、未上社保可要求补缴,并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依法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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