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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前发生了碰撞,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对方拒签。对方只买了交强险,我的车修车费是五千八,对方保险公司直接把两千付给了4s店,然后4s店开始修车,而且一开始对方是同意了的,今天4s店打电话,说车修好了明天可以提车,但是给对方车主打电话对方车主不承认了。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他的车修了花了一万多(对方是辆好车),感觉花太多了,想让我承担一部分,我拒绝,然后他就说他不去结账。他不认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我现在当紧用车,可不可以先垫付修车费把车提出来,然后再起诉他?另外我听说事故处理不完对方没法审车,这是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是起诉了他才行还是只要这个事故没处理完就没法审车?刚开始的时候我和对方说,我别的啥也不说,只要把车修好就行,他也答应了,结果现在跟我耍无赖,如果我起诉他,能不能额外要求补给我这十几天没法用车的损失?另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期限是多久?我看有说三天的,有说半个月的,我们的交通事故还不到十五天。他不认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还是只要这个事故没处理完就没法审车?另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 2019-05-23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交警没有证据,认定你母亲有责任的原因应该是“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3、对于主次责任的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因该是2::8或者1:9的比例。
    4、没有认定书,法院应该会不予立案受理,这种案件的时效是一年。
    5、医疗费的数额根据医院的收费凭据和病历确定。
    6、如果有责任划分,法院就是根据这个判决,赔偿包括误工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没有赔偿能力不会拘留,不负刑事责任。
  •  交通事故后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很多地方是差额赔偿,就是说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如医疗等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交通事故起诉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交通事故起诉费如何交,  
    一、交通事故起诉费如何交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 《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此种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二)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
    实践中为了减少诉累,受害人多将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注意,虽然二者均为被告,但应明确,只有在查明驾驶员无力承担责任时,方能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垫付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补足驾驶员无力承担之部分,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其既不是为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是惩罚垫付责任人,而是一种衡平利益的责任。
    (三)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由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此责任的承担应严加限制,仅限于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
    按照《办法》第31条的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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