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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浦东东明街。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在哪里?

遗产继承 2023-03-31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遗赠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以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3、受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及财产清单等。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遗赠抚养协议是可以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机关根据一证人和抚养人的共同申请,对其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遗证人和扶养人必须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遗证人的身份证明,将来要处分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以及遗证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该遗赠人家庭状况证明书。
    二、抚养方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体状况证明经济负担能力证明,以及其家庭成员同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证明。
    抚养方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资格证明,以及该法人具有承担抚养义务能力的证明等。
    三、遗赠抚养协议书,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以遗赠养这两种法律行为,彼此互为条件的书面合同。
    协议书最后部分要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
    遗赠抚养协议如何公证
    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当然这些条件的要求是相对的,最终是以双方互相满意为准。
    另外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八条 申办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有什么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
  • 申办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需要准备如下相关材料:当事人拟定当地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扶养人是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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