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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感谢您百忙之中看到我得信息。是这样,我今年23岁,男士,由于自己感觉有一些尿路刺痛和尿频,因此于2018年3月24日,用手机再网上预约了一个家里的医院,谁知是私立医院,然后过去当面给医生描述了症状后,医生说检查尿检和彩超,收费得时候说是380元,180元得检查费,200元治疗费{由于社会阅历少,当时也疑惑了一下为什么这么贵就检查一下还要收治疗费,就支付了,有支付宝支付凭证和收据单},检查后医生解释说有一些尿路感染,说需要进一步检查是否是尿路堵塞,因为想着检查就检查全面一些吧,就同意检查了{是检查,只是说检查一下},然后跟着护士去了上面得楼层检查,是一个女护士检查,进了房间后说是会有一些不舒服,也就同意了,但是万万没想到得是竟然直接用一个网上传得叫做博尔肽得机器进行检查,这个时候就强行将一个什么细管子插入了尿路,造成了很强得刺痛感,然后这个时候护士说是有些堵塞,问是否需要疏通,说是两种疏通方式,第一种就是用这个仪器进行疏通,10分钟600,说是按照我得这个情况需要一个小时也就是3600得费用,说这个彻底也快,第二种说是什么输液,要输7天,每天也得4.500,说比较第一个合算还快一些,这个时候我得脑子就有些着急,也不懂,想着管子都插入尿路了那么疼就疏通吧,然后护士说是需要先缴纳一下费用,我说我被管子插着怎么缴费吗,她说收费处会有人上来,然后一个女护士上来,拿着一个面对面那种得微信收款码,我就躺在感觉是一个手术床似的得床上,躺着吧钱3600元付了,然后开始所谓得机器疏通,过了40分钟左右,说是根据我得情况还需要30分钟问是否需要疏通,说是要的话就再交1800,无奈之下想着都已经这样了就一次解决了,接着那个所谓的收费处的护士又上来了,跟前面一样躺在手术床上吧剩余的1800的钱付了,全部结束后以及插入我的尿路的管子撤出后,我就感觉前列腺的位置一直不舒服,医生说是正常情况,过几天就会减轻,说是明天早上带着自己的晨尿过去复查,总花费了380 3600 1800=5780,然后我就回家了,给父母描述了一下父母直接就说我被骗了,接着让我赶紧去了楼下诊所输了液防止发炎,第二天我们家里人去的时候医生说医疗流程和手段都没问题,还在强词夺理,因为这个时候我们提前去了市中心医院和地区医院两家大型公立医院,医生们都说我被骗了也担心我产生副作用,就开了三样消炎药让我坚持喝,告诉以后看病一定要去大的市中心和地区医院,千万不能去私立医院,,,然后我们说联系院长,私立医院医生说是院长第二天回来,第二天我们去的时候又说再开会,说是什么主任在,简单交涉了一下还是说那样,还说是我们的问题,现在家里去联系相关的政法部门看怎么处理了,,现在家里的要求就是退给我们一部分的金额,因为发现并也证明了我这个年龄压根完全不需要做那个机器疏通,都是40岁以上的个别男性做,这纯粹就是发现我好骗诱导恶意花费治疗并且现在也有不良反应 ,,当然我明白自身也有责任,不应该在没有查清楚这家医院是否是正规医院的时候去检查,,,,??感谢您百忙中查看我的描述!真心感谢!还望您能给一些宝贵维权建议!真心感谢就支付了,还说是我们的问题,现在家里去联系相关的政法部门看怎么处理了,是否是正规医院的时候去检查

综合法律 2019-02-08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因为检查并不能确保孩子百分百健康,但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
    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
    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
    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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