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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了,离婚协议给了她监护权,我每月支付监护费,但在探望孩子时,想接孩子回家两天,女人不同意,这种情况我可以上诉改变孩子的监护权

子女抚养 2023-04-01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权: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变更监护人;
    3、法官裁判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更改。当事人变更孩子监护权的办法如下,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权人,当一方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另一方监护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孩子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是可以改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查明,监护人确实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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