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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于两年前通过链家买入一套成都本地的二手房,签合同用的是链家的合同范本,在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屋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包含:房屋维修基金和土地出让金这两项,并约定由我方承担,两年前我就按合同办完了过户,交了所有的政府喊我们交的税费。因为交易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人或政府部门提出要交纳这笔费用,当时的卖出方也没有提出把这两笔费用给他们。两年后的现在,当时的卖出方突然以此费用没有给他们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赔付他们违约金。请问这两笔费用我需要给他们吗?怎么应对?谢谢!两年后的现在,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赔付他们违约金。请问这两笔费用我需要给他们吗?

诉讼 2019-03-20 0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办理过户,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该笔费用,应当以出卖方名义交纳。但实际买卖过程中,大部分出卖方约定出售价格为“净得价”,不包含任何税费,所以,实际承担该费用的,是买方。
    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出售价是出卖方的"净得价",那么可以根据你们合同中“变更所需费用按照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由双方各自负担”这一条约定,要求由出卖方承担。
  • 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且不出违约金的你可以起诉的,同时可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上面提到的
    1、2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3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
    4、5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 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对方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你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对方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
  • 土地出让需要缴纳如下两种税费: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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