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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结束,卖方未按约定日期迁出户口,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一万元每年。请问如果卖方主动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起诉? 另外,如果卖方支付两年的违约金,第三年开始不支付了,是否我就没办法起诉了,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谢谢。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一万元每年。请问如果卖方主动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起诉?因为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 2019-04-08 11: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二手房买卖买方违约金怎么算,在购房中,关于定金违约金《合同法》确定的原则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即判令违约方向非违约方给付所约定的违约金。2)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这是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 1、如合同无违法情形,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赔偿因其迟延履行给你造成的损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如不想要房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介费及房屋差价损失等。
  • 二手房的户口迁出问题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其实二手房的户口对买受人尤其是将这套二手房作为唯一住房的买受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比较复杂,户籍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因户籍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仅以户口的迁出迁入为诉讼标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因为有一些二手房的出卖人仅有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所带的户口无法迁出,即便法院受理并判决出卖人迁出户口,公安机关也无法执行。
    在出卖人的户口无法迁出的情况下,买受人的户口就无法迁入,对以所购买的二手房为唯一住房买受人来讲,显然十分不利。  如何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户口问题,笔者建议,买受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先到当地公安局查清所购二手房的户口登记情况:同时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按期迁出户口的属于违约,并且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承担金额,以便于发生纠纷后追究出卖方违责任。
  •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人违约,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买房人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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