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案情简述:2005年7月1日, 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7月23日, 建设局以被申请人(被拆迁人)未按期搬迁,拆迁人已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和补偿资金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7月25日, 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7月30日 实施了房屋强制拆迁。2005年9月26日, 本人以县建设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11月22日, 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拆迁行政裁决。本人提起上诉,中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维持限期搬迁部分;三、撤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四、对房屋拆迁纠纷重新裁决。后多次起诉上诉终未结果。现本人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第九十三条 2.《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本人在诉讼期间且还没提起诉讼时便予以强制执行违法 。3.????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解释》第九十四条其明确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是先予执行的前提,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故末经诉讼先予执行违法。4.??本人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却在诉讼前被予以强制执行,属使用法律不当。依以上观点为由提起国家赔偿(由县法院赔偿)。中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可以实施执行且行政非诉执行引起的国家赔偿纠纷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后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是否违法,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后续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不予赔偿。现请各位法界高人给予答疑解惑,不胜感激。1.本人要求赔偿是否真的不妥 不适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不提起上诉有没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2.如果可以提起上诉请详细告知所依法律条款。3.这种情况属于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4.赔偿申请方向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正。。再次衷心感谢给予帮助。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案件执行 2019-05-12 19: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3)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 国家赔偿排除了以下的损害赔偿:
    (1)立法赔偿。在有些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可能引起国家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
    (2)军事赔偿,即军事机关在作战、演习等活动中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军事赔偿。军事赔偿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不等于不赔,而是按照特殊的规定予以赔偿。
    (3)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由两类组成,一类是运用国家权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另一类就是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 关于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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