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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前夫离婚的时候,女儿一岁左右,他没有给抚养费,为了当时不闹的太难看,我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就签字离婚了,离婚后他从没看过孩子,没关心问候过,更没给过一分钱,我想把孩子姓改过来和我一个,他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离婚后他从没看过孩子,我想把孩子姓改过来和我一个,他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4-08 2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判决或裁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责任。抚养费,是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向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费用。
    这个费用是给孩子的。不支付抚养费就形成了抚养费纠纷,权益方只要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会判决支付方依法支付。拒不支付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就子女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则依照协议即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判决,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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