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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用父母房子抵押的银行贷款还不上,房子会被强行拍卖吗?只有一套房子。

银行 2019-02-28 2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当抵押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时,若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贷款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确实会比较麻烦。
    不过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还款,一般经过大房换小房、租房等方式来解决借款人居住难题后,抵押住房还是会被依法处置的。不论怎样,还款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抵押资产为唯一住房就改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
    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 ;  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办理  申办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业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申报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现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  
    (六)抵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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