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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分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是与总公司签的社保也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同省份)现在分公司要破产 可破产清算程序没走完 分公司要为我们办理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和就业创业证 如果办理了社保和就业创业证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现在分公司要破产 可破产清算程序没走完 分公司要为我们办理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和就业创业证 请问如果办理了社保和就业创业证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我在分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是与总公司签的社保也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同省份)现在分公司要破产 可破产清算程序没走完 分公司要为我们办理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和就业创业证 请问如果办理了社保和就业创业证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如果办理了社保和就业创业证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可破产清算程序没走完 请问如果办理了社保和就业创业证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合同纠纷 2019-05-12 12: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司清算注销是具体分为清算流程和注销流程的: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的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公司破产,只需要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无关。但是,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混合在一起的,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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