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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1点多带孩子去看电影,因中午孩了没有吃饭,我就去X买点吃的后去看电影,我到肯德基点餐柜台时后面没有人,在我回头问孩子吃什么的时候,有两个人插队在我前面,我没有说什么,过后队伍人就多了起来,等两人买买完单,我就接上去点单,这是在后面的一个男人说我插队,还说脏话,我就和他理辩,他动手打人,把我的脸和眼睛打伤了,尤其是眼睛伤的最厉害,里面缝了三四针,我想问一下,他最多赔偿多少?谢谢!在我回头问孩子吃什么的时候,我没有说什么,还说脏话,他动手打人,他最多赔偿多少?

综合法律 2019-02-15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架致人轻伤,根据相关法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打人违法,除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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