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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我们在一起上班三年多,不住在一起,一个礼拜回家看看孩子,可以算分居三年吗?

离婚 2019-04-20 2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法院判定孩子归谁。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是先进行庭前调解,且调解贯穿整个审理过程,庭审结束后,如果仍未能调成,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交证据情况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 对于离婚纠纷中的"分居":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3、因工作在异地分居或学习,不属于婚姻法所指的分居。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 1、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属于法定的可离婚情形,你可以要求起诉离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供养女方及其弟弟读书,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弟弟的赠与,与协商支付女方补偿款无关。
    3、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要说明这些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4、如你所述情况属实,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大概时间3-6个月。
  •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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